再思:聖經中的奴隸制
2013年5月20日,澳洲前總理陸克文(Kevin Rudd)一改過去對婚姻平權反對的態度,當晚在個人部落格表態支持同性婚姻,並說明對於同性婚姻的立場轉變是經過長期和多次反思表態。不過更為人所知的,是同年的9月,陸克文在澳洲國家廣播公司(ABC)問與答節目中,面對現場一名牧師的質疑「你身為基督徒,為什麼不相信耶穌在聖經裡的話呢?」陸克文展現自己對聖經的詮釋與瞭解,並回答說「如果我有這種觀點,那聖經裡還說奴隸是自然的情況。」不出所料,陸克文隨即贏得眾人的掌聲。在此,陸克文將聖經對同性婚姻與對奴隸制度的標準,放在同一平台檢視,並向現場質疑的牧師說,如果凡事都聽聖經的,那麼聖經支持奴隸制度,我們也該如此支持嗎?甚至還反問道「保羅在新約聖經中說,奴隸要服從主人,難道我們就應支持美國內戰中的南方聯盟嗎?」我想這強而有力的激辯,使得牧師面有難色,這場問答似乎宣告著基督信仰對同性婚姻的信念是無理的、選擇性的、時代錯置的,但是真的如此嗎?聖經對於同性戀的教訓真的是時代差異的道德標準嗎?亦或奴隸制度真的是聖經過去所支持的嗎?或許對此議題,我們該更深一層的思想。
我想我們都很清楚舊約聖經中出現過奴隸制,可是我們有曾認真考究過聖經中的奴隸制是什麼樣子?又有何規範呢?況且我們千萬別忘記,在研究一個民族的歷史與其行為法則時,要清楚知道他們的文化背景。我為什麼這麼說?因為千萬不要忘記,以色列民族自己曾經是奴隸(參:聖經〈出埃及記〉)。因此在以色列的歷史認同上,你可以知道以色列民對待“奴隸”是有別於其他民族的。這實在不是我隨意亂說,乃是有文本證據證明。
〈利未記〉25章42–43節「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,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,不可賣為奴僕。不可嚴嚴地轄管他,只要敬畏你的神。」此處明明的說,上帝不要以色列民轄管其他人,因為他們都是上帝的僕人,是與你們一同被贖回來的弟兄(可再參:利25章46、53、55節)。然而,你也許會問,那麼該如何解釋隨後利未記之記載「至於你的奴僕、婢女,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。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,在你們地上所生的,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;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。」(利25章44–45節)這難道不是奴隸制的鐵證嗎?以色列人也只是善待自己人罷了,依然奴役他國的人不是嗎?為此,我必須再言,以色列民在對待社會之寄居者(無論是無土地者或買來的勞工)時,依然也是以憐憫相待,因為他們自己就曾被埃及人惡待過,故在〈出埃及記〉23章9節那裡說「不可欺壓寄居的;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,知道寄居的心。」甚又言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…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」(22章21、23–24節)請看,這就是上帝的心,這就是以色列民族與其他列國截然不同的世界觀,因他們自己做過奴隸,深知奴隸之苦,明白受惡待的不堪。
而不僅如此,上帝的心意除了彰顯在這些話語上,更彰顯在其「奴隸法」之中。我們可以看見按律法條文說,奴隸不僅可以參與群體之宗教生活,甚能接受割禮及參與重要節慶 — 逾越節(表示作為奴隸者,在上帝眼中依然是被贖者,無異於其他人;出12:44),以及各種歡慶或宴席(申16:11–14),又規定無論男女,都當享有每週之安息(出20:10、23:12)。你看,這難道不是上帝愛的彰顯嗎?這就是以色列民族的獨特規條。在列邦法典中,我們可能不難發現那些關於攻擊或謀殺“其他”奴隸者的條例,但我們總看不到關於“自己”奴隸的條例,這是因為普遍價值觀認為如何對待自己的奴僕是自家的事,那是屬於他們的自身財產;相較之下,在以色列民族的條款中,你甚至可以看到那嚴厲擊打奴隸者,甚要受刑(出21:20),且還不能傷害到奴隸,否則就必須放他自由(出21:26–27)。由此,你便可見以色列民族是何等的以同理心善待自己的奴隸,因為耶和華在在囑咐「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」(申16:12)。
當然,如果你熟悉聖經,也許你會問,那麼〈出埃及記〉21章21節說那被擊打致死的人「若過一兩天才死,(其主人)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」這難道不是惡劣之規嗎?什麼叫做“因為是用錢買的”?這是將人物化的惡劣言詞嗎?為什麼和上述的經文意義差這麼多?不,事實上,此處經文我們應當這樣理解:這規條的重點應在於,主人是否故意打死奴隸?如果是幾天後死,表示主人僅是管教過當,而非意圖殺人;而奴隸死亡造成的損失,已經讓主人付出代價,故才不受刑,因已是用錢買的。當然,這個律法規條前還有前述所說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(出21:26–27)因此要傷害奴隸,在以色列民族中,可謂難上加難。因此你可以清楚看見,古代聖經的奴隸制,根本不同於近代美國南北戰爭中的奴隸制。
故從上述論述中,我們已大致明白以色列民族的奴隸法。而21章21節的爭議,實際上也顯出了一個事實就是:摩西的律法常常是按著以色列人之“心硬”而制定的。請看〈馬太福音〉19章8節耶穌說的話「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許你們休妻,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」雖然耶穌說的事例乃“休妻”,但不改其本質上意義,耶穌事實上就是在說「你們可以休妻,並不是因為上帝喜悅你們休妻,而是在你們既有的罪惡與墮落中,上帝藉此規條來限縮你們的剝削與壓迫」是的,奴隸制亦同。摩西律法中有許多是專門規範以色列人的條例(如同現今的刑法、民法),而這些條例又有許多是回應(處理或對治)當時的社會實況,如休妻、報應、衛生…等;當然,奴隸也是。因此摩西律法規範的事不等於上帝喜悅或支持這樣的事,而是防止惡的持續擴張。但更重要的是,這些規範沒有普遍性、永恆性與必然性,只是專給當時代的以色列人,所以這根本不是上帝對人絕對的理想。因此,摩西律法的奴隸規範(出21:1-11;申15:12-18)應理解為上帝對當時早已存在的社會現象給予規範,使以色列人不得惡待奴隸。
而更進一步的說,事實上你會發現,其實作為別人的奴隸只是一種“相對性的人際關係”。在現今社會中,我們似乎沒有奴隸一職,但仔細思考,難道沒有主雇關係嗎?沒有勞資關係或傭人嗎?這些人所做的豈不就是古代奴隸做的事嗎?因此我們應當反問,若奴隸制度有問題 ,難道主顧關係沒問題嗎?難道勞資關係沒有問題嗎?當眾人在撻伐與否定聖經中的奴隸制度,豈有看見今日有更多人比古代奴隸還不如?(本段靈感出自柯志明老師)故我們必須捫心自問,奴隸制度作為一個社會制度,它有可能完美嗎?或著任何一種社會制度有可能達到完美境界嗎?民主制度是最完美的社會制度嗎?民主制度也許是相對較好的制度,但它是完美的制度嗎?不!我必須言,在墮落的人類社會中,不可能有一種完美的制度。我常說「人對了,事就對了」這句話正是此意;如果人心不改變,哪有什麼社會制度是可以完美無缺?否則為什麼我們總看不見柏拉圖的「理想國」?聽我說吧,除非人心先改變,否則制度永遠都不完美。
所以,當陸克文想藉聖經的奴隸制度來否定聖經對同性戀清楚的教訓時,我只能說,他徹底的失敗了。此言論只顯示他並非一個聖經學者,並非一個真正的基督信仰思想者。在我看來,他只是體貼群體意識,按著那自以為是的良心宣示自以為是的立場。正如提摩太凱勒(Timothy Keller)牧師所言,說這些如此宣稱者,事實上都是戴上了文化眼鏡(cultural spectacles),以一個現代西方的那種「你必須做自己」(you have to be yourself)之極端人本思想,並藉此來抨擊過去的奴隸制度,甚至是贊成同性戀的理由。
因此,最後我必須言,聖經中奴隸制度的存在,並不能為同性戀的存在背書,因為奴隸制度本身也並非上帝所喜愛。若讀〈創世記〉9章25–27節,你會發現“奴隸”的出現是在“被咒詛”的情況下產生,因此這個身份本身就是非自然、墮落且非上帝心意的存在。上帝的心意從不是這樣,上帝的心意理當是「欺壓貧寒的,是辱沒造他的主;憐憫窮乏的,乃是尊敬主」又是「戲笑窮人的,是辱沒造他的主;幸災樂禍的,必不免受罰」(箴14:31、17:5)。是啊,無論是什麼身份,總要知道在基督耶穌面前,我們都是被救贖者,且是主內的弟兄姊妹,祂總不容許我們彼此鬥爭與殘殺,反倒要彼此相愛,愛人如己。保羅說得不錯「並不分猶太人、希臘人,自主的、為奴的,或男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」(加3:28)。